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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土葬后被镇政府挖坟“纠正”。民告官一般很难获胜,但是,永修县挖坟掘墓的镇政府被告败诉,村民获胜了。为永修县法院的正义判决点赞!这是民告官获得胜利的典范。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大桥镇政府强制偷挖村民坟墓进行火葬判决其败诉,并赔偿村民精神损失费1万元人民币。这是民告官,老百姓告政府获得的胜利。
4月17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修水县大桥镇人民政府对大桥镇大桥村人樊佛宝父亲坟墓做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判决大桥镇政府赔偿樊佛宝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认为,土葬应予查处,但该案中程序不合规。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所欲为,动不动就干一些侵害民权的事情,让老百姓受到很大的伤害和委屈。绝大多数情况下,老百姓又叫屈无门,喊冤无路,搞得基层民众和某些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非常激化,警民之间的矛盾非常激化,民众和保安之间的矛盾非常激化。
这个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代表了法律的正义。镇政府强制偷偷地去挖掘村民坟墓,属于程序违法。但进行土葬,也需要查处违反相关的殡葬条例。这个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于法律正义的维护,对于社会公平的维持。这是一个十分难得的判案案例。从深层次上来说,老百姓为什么会愿意土葬?这是受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殡葬文化的影响。传统的殡葬文化在人们的心目当中已经根深蒂固。传统的殡葬文化是中国人尊重祖先,重视孝道的一种体现。
农村在这个方面的风俗习惯尤其根深蒂固。可以继续为农民保留允许土葬的权利,所谓占用土地的说法,并不能够成立。因为现在火葬以后,大多数农民仍然会把过去的亲人埋到土地当中。仍然占用土地,同时往往在棺材当中放入骨灰盒,既浪费了木材,在火化的过程当中又污染了空气,增加了碳排放。因此,在农村是选择土葬还是火葬,应该由农民自己来决定,而不要采取强制措施。土葬并非完全不好,也有它的很多好处。
第一,土葬,不用对人体进行火化,减少了对能源的消耗,减少了对大气的污染,减少了碳排放。第二,土葬并不可能长久地占有耕地。佛家有一种说法,尘归尘土归土。人的尸体在死亡以后最后都要分解,最后连骨头渣子在土葬之后都要烂没。人就自然成为大自然的一部分,也就是尘归尘土归土。只不过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不会像火化那样迅速。
作为普通的人家,两三代以后对祖先的坟墓一般就不是特别在意了。祭奠也不会那么经常了。随着一代一代人的过去,最后最原始的先祖的坟墓都成了无人管理的坟墓,这个时候政府可以对无人管理的坟墓平掉,也是未尝不可的,最终等于土地还是归还给了土地。并没有形成太大的浪费。
第三,要照顾到人们的感受和心理,谁家的亲人过去都不希望通过火化把尸体烧得只剩一点遗骸,只剩一点骨头渣子。这是人们正常的心理和文化,是人们亲情和孝道的一种体现,政府应该鼓励这种亲情和孝道,否则,人类将成为冷血动物。城里人,由于城边的土地太少,不得不进行火化,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对于农村的农民政府最好能够网开一面,由农民自愿来选择殡葬的方式,而不是千篇一律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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