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2 证券简称:正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2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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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为:2023年5月30日
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2 名,代表股份 67,020,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1358%。其中:
股份总数的 25.135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020,7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020,7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020,7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020,7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020,7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020,7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020,7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00%。
表决情况:同意 67,020,7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甘露、赵成杰两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
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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